1、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民航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2、0;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2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
3、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四级。2.1 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6)民用机场(含
4、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2.2 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2.3 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
5、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2.4 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3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成立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场管理公司,其成员由应急救援有关
6、单位成员组成。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民用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省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4 预警与报告4.1 预警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42 报告民航杭州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在获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告。4.2.1 报告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