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履行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建立宁波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确保当发生水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作出有效的应急反应,尽可能地控制和清除污染物,减少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命安全、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宁波社会
2、、经济和交通运输业的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 国
3、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应结合。 (2)政府领导,依法规范。
4、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5)群专结合,形成合力。 (6)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4 适用范围
5、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水域(简称宁波水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临近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宁波水域污染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陆域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6、0;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是宁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由宁波海事局等31家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履
7、行相应职责,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在宁波海事局设立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宁波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 2.3 咨询机构
8、; 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包括海事、环保、油污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法律、水产、生态、保险、通信、计算机等方面的应急专家库。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可临时邀请其他相关咨询机构的专家参加。咨询机构具体负责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技术咨询;参与相关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船舶污染应急地方法规制定、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2.4 指挥体系
9、; 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体系由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的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构成。 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对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采取应急行动等。总指挥部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和现场副指挥。贯彻执行总指挥部指令;负责污染应急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设信息处理小组、污染围控清
10、除小组、警戒监视小组、消防小组、事故调查小组、医疗救护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具体视应急处置需要设置。 2.5 应急反应力量 由政府拨款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组建的船舶污染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港口、码头、设施单位组建的兼职应急防治队伍以及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应急力量组成。
11、0;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事故预防预警就是及时收集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宁波海事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气象、海洋等部门负责提供即时的水上有关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单位、船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事先针对不同船舶污染风险制定预案,采取积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