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讲解了上海市针对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所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技术规范,系统重构了污染物控制体系,将控制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与特征项目两大类,全面更新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NMHC)、异氰酸酯类、萘、四氯乙烯等40余项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速率限值;明确了有组织排放中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替代达标判定的量化路径,如苯系物处理效率不低于90%、颗粒物(除碳黑尘外)不低于99%即可视同速率达标,并新增NMHC最低处理效率要求及VOCs燃烧装置排放控制条款;细化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边界,调整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与限值,取消
2、部分低风险污染物的企业边界限值;强化监测管理,更新附录B至D三项规范性检测方法,涵盖等效排气筒计算、含三甲苯苯系物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氯苯类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增设独立章节规定达标判定逻辑、台账记录、排气筒设置、实施监督与责任主体,使监管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删除乙酸酯类、丙烯酸酯类、TDI等10余项已不具代表性或被更优管控路径覆盖的污染物限值,体现标准动态适配产业绿色转型与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医药、涂料制造、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电子元器件制造、发动机测试、隧道交通尾气集中处理设施、污水输送与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工业企业及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日常执法监管、监督性监测及企业自行监测活动;也适用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环保技术服务单位、工程设计院所、污染治理设施制造商在方案编制、设备选型、工艺设计、达标评估等环节执行技术依据;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相关企业跨区域合规管理亦具参考价值,是指导企业落实源头减排、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全流程环境责任的核心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