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做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生产经
2、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通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第四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
3、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二)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 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 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以上北京安全生产条例,我认真阅读了,我要认真履行我的权利和义务。签字: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