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讲解了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详细说明了安全总监的定义、职责职权、任职条件以及选拔任命程序。安全总监作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但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办法还明确了需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类型,包括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单位,以及特定行业的中小型单位。此外,该办法强调了安全总监在监督管理、参与决策、停止违章作业、考核等方面的职责,并规定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如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协调能力等。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符合特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规模和安全风险情况推行安全总监制度。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安全总监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