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患有心脏病、视力差、耳鼻动能不全、神经系统疾病、有明显缺陷、身高不足1.55米,不能参加电气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许可证; 3.学会紧急救护,首先学会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二、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值班电工)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工作及绝缘鞋,戴好胸卡,否则不准上岗。 三、工作前先要熟悉自己工作的岗位,及周围环境,检查各种工具、设备时否完好无缺,发现问题,修好再用。 四、电工(包括电站值班电工)在工作时严格按照一九九四年天津市劳动局颁发的电工安全大纲具体操作,不允许违反大纲的规定,擅自操作。 五、电工必须两人操作,如有一人缺班,应向领导及时反映,及时补充。 六、工作完毕后,一定要清理现场,待确认工作现场安全无误,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