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2、;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3、60; 表分类 特性 0 15时的蒸气压力
4、(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甲 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 乙 闪点2845的液体 闪点4560的液体 丙 闪点60120的液体 闪点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米秒,当入口管浸没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米秒。 甲、乙类
5、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6、60;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7、;450 0.70 9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
8、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
9、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10、60; 表 3电导率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1500 >5000 静 置 时 间 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铁路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