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总则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加强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和引进的水泥工厂及其矿山劳动安全卫生设计。1.0.3 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1.0.4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
2、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0.5 水泥:工厂的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利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生产。1.0.6 水泥工厂的设计,应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减少尘源,控制污染。1.0.7 设计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以专门的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3、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1.0.8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具体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的方案变动,必须征得初步设计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1.0.9 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1.0.10 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1.0.11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热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1.0.12 水泥工
4、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2 劳动安全 2.1 矿区(山)劳动安全 2.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应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规、规程和现行技术规范。2.1.2 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2.1.3 矿区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避免洪水的淹没、冲刷。当受洪水内涝威胁时,应设置防洪排涝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2.1.4 对处于较发育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地下工程地段等工程,应
5、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1.5 露天矿边邦(包括底邦、顶邦及端邦),应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按劳动部露天矿山安全与卫生实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应保持边邦有足够的稳定性。2.1.6 矿山采用溜槽、溜井、矿仓等固定的卸矿点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置车挡。并在上述地点设置标志、照明和必要的护栏。在溜槽(井)、矿仓、漏斗的设计中,宜设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在设计中,宜采用短溜槽、长溜井(或无溜槽)的方案。尽量避免长溜槽的方案。2.1.7 矿山采掘终了,达到终了境界线时,在其边邦上必须留有符合最终边邦角安全要求宽度的清扫及安全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岩石状矿床最终边邦角:开采最终边坡高度小于
6、 l00m 时为 5560;100150m 时为 5055;大于150m 时小于 50。2)松软状矿床最终边邦角:一般为 45。2.1.8 矿山公路运输选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在急转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势险峻等地段,应设置醒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2)运矿道路的纵向选线,不宜在季节性河流的河槽或冲沟中,运矿道路不宜穿过村庄(居民点),也不宜与农村或其它运输车辆混用一条道路。3)运输道路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2.1.9 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应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灯光等设施。2.1.10 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平峒口应高出历史上最高洪水位 lm 以上;并应设有通风设施。2.1.11 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设计不应采用人工装车方式。2.1.12 凹陷露天采矿场,要求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邦地段,各台阶之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采矿场内外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2.1.13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在其坡角下,根据需要设置堤、坝等截流设施。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