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奖励条例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奖励条例1 1 总则总则1.1 根据总部 2010 年三季度办公会精神,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条例。1.2 本条例之奖励不适合公司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3 本条例中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不适合已列入公司隐患整改或公司已悉知但限于条件暂未列入整改之隐患。2 2 举报范畴界定举报范畴界定2.1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系指:a) 操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b) 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或工艺处于不安全状态,对设备及人员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c) 野蛮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的;d) 手工代替工具操作或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作业的;e) 机械运转时加油、维修、清扫的;f)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h) 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时,在场最高领导(班长以上)不予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