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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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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

2、,工程公司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负责任。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第六条 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五、GB/

3、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六、质量手册。第七条 术语和缩写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工程公司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

4、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质量责任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2、项目部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项目部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

5、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项目部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7、项目部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 职 责第十条 公司主管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科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

6、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质量部讨论结案。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物资供应科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第十三条 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生产科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目经济处罚的收缴。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程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核实。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 24 小时内向工程公司报告。工程公司在接到报告 3 日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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