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1、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级、分析与处理程序作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发生质量事故时的处理。对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所有不合格品及不合格事项的质量损失(一次损失低于 500 元的责任赔偿按质量赔偿制度执行)。2、质量事故分级质量事故按金额的大小及后果影响程度区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类型。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为一般质量事故: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在 1000 元以内;b、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前后道连续损耗工时在 50 小时
2、以内的。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至 2000 元以内;b、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前后道工序连续损耗工时在 50-100 小时,或造成人员轻伤的。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至 5000 元以内;b、由于质量问题引起前后道工序连续损耗工时在 100 小时以上;c、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员重伤的。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000 元(含 5000 元);b、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死亡的。3、质量事故现场保持的规定3
3、.1 若公司内发生质量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保护好事故现状,任何人不准私自任意改变原状。3.2 若在用户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在产品到达公司时,应由销售部立即通知全质办,由全质办组织技术部、质量、生产部到场后方可处理。4、质量事故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流程4.1 当生产过程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时,由检验员及时将“不合格品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责任车间,一份报全质办。4.2 在用户处发生产品质量故障或质量事故时,由销售部严格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将信息反馈给全质办。4.3 由全质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类别、追究原因、分清责任。对于事
4、故责任清楚,原因明确的,坚决予以处理,并写出调查分析报告和落实措施。同时按事故大小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4.4 各类事故处理决定下达后,由全质办按处理决定,协调有关部门执行。4.5 为推进技术进步而开发的新品,对经过公司评审的新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如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规定执行。5、质量事故处理标准5.1 一般质量事故5.1.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 15-100 元的处理,并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查。5.1.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10-50 元的处理,并在班组会上检讨;5.2 较大质量事故5.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扣除 150-
5、250 元处理,并酌情(人事态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是否予以行政警告处分。5.2.2 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 50-150 元处理,并在班组会上检讨。5.2.3 对事故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扣除 100 元的处理。5.2.4 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 50 元的处理。5.3 重大质量事故5.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能工资 1-2 级的处理,同时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厂察看的处分。5.3.2 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 2 个月-1 年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责任重大的并处警告或记过的处分。5.3.3 对事故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扣除 1 个月-2 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
6、的处理。5.3.4 对有关部门领导扣除 1 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罚。5.3.5 对公司主管领导和负责质量的分管领导给予扣除 2-3 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5.4 特大质量事故5.4.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出厂的处分。5.4.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的处分。5.4.3 对事故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解聘、降级或撤职的处分。5.4.4 对负责质量的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5.4.5 对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 3-6 个月的岗位工资或奖金的处理。6、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6.1 工序工时损失费用:包括从发现质量事故起以前的加工工时费用及返修工时费用,工时单价按企业现行办法核算。6.2 材料损失费用:材料单价按采购价格计算。6.3 因人员伤亡引起的医疗费、交通费、赔偿费等。6.4 返公司修理损失费:运输费和服务人员的差旅费等。6.5 公司内零部件的废品损失,按零部件成本计价,如仍有回用价值,则按降级品计算损失。6.6 如因“质量事故”无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理标准,酌情参照同类质量事故处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