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以上
2、(含 10 万元)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上(含 24 小时)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22.5 个工作日以上(含 22.5 个工作日)的;(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内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上,22.5 个工作日以下的。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8
3、小时以内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
4、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 20 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 5 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 5 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 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各部门负
5、责人接警后,在 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 5 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 119、120 等)寻求外部援助。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 12 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 1 人以上或一次 19 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 100 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 1 小时以内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