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制度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进行登记。第四条安全隐患登记的内容包括:发现安全隐患的时间、检查人、安全隐患具体部位及情况。登记后,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名。第五条对登记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保卫科,经复查合格后方能销案。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 100 元。第六条公司每月 25 日必须将安全检查的结果报安全保卫科备案。第七条安全保卫科建立全公司安全隐患台帐,以便随时掌握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第八条在年度公司年度(或季度)安全检查中,凡是不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第十条本制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