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凡工厂内所有人员(驻厂人员、承揽商、外包商及员工)之各项作业活动均属之。2.目的為使因人為或环境上不安全因素,所导致职业灾害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能有效预防,并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保障劳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3.定义:无4.流程图:无5.说明:5.1.权责5.1.1.执行:全厂各单位人员5.1.2.管理:厂务负责5.2.安全性灾害防止:分以下 7 类纳入管理规范:1.工作场所及通路 2.物料搬运与处置 3.机械灾害之防止 4.火灾爆炸防止 5.坠落灾害防止 6.电器危害防止 7.防护具5.2.1.工作场所及通路5.2.1.1 对於建筑物之工作室
2、,其楼地板至天花板净高应在 2.1M 以上。5.2.1.2 设置之安全门及安全梯於劳工工作期间内不得上锁,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5.2.1.3 对於工作场所出入口、楼梯、通道、安全门、安全梯等,应设置适当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时需设置紧急照明灯,且出口之门应為外开式。5.2.1.4 对於室内工作场所,应依规定设置足够使用之通道:1.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 1M。2.各机械间或其他设备间通道不得小於 80CM。3.自路面起算 2M 高度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经采取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4.主要人行道及有关安全门、安全梯应有明显标示。5.1.1.5 设置倾斜路代替楼梯时,应依下列规定:1
3、.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 20 度。2.倾斜路之表面应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5.2.2.物料搬运与处置:5.2.2.1 物料之搬运,应儘量利用机械以代替人力,凡 40Kg 以上物品,以人力车辆或工具搬运為原则,500Kg 以上物品,以机动车辆或其他机械搬运。5.2.2.2.对於物料堆放,应依下列规定:1.不得超过堆放地最大安全负荷。2.存放高度不得超过 2.3M 以上。3.不得影响照明。4.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5.不得阻碍交通或出入口。6.不得阻碍自动洒水器及火警警报器有效功能。7.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8.不得倚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5.2.2.3.使用堆高机搬运物料时,应由取得堆高
4、机操作执照之人员驾驶,物料应有适当之防范倒塌、散落措施。5.2.3.机械灾害之防止:5.2.3.1.对於下列机械器具,应有安全防护设备。衝剪机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圆盘锯堆高机研磨机其他经国家机关指定者。5.2.3.2 对於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传动轮等有危害之裸露部份,应有护罩、护围、跨桥等安全防护设施。5.2.3.3 对於具有显着危险之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应於适当位置设置有明显标誌之紧急制动开关,立即遮断动力并与煞车系统连动。5.2.3.4 离地 2m 以内之传动装置,附近有人员活动而有接触危险者,应装置适当之围栅或护网。5.2.3.5 对於钻孔机、铣床、车床等旋转刃具作业,操作
5、人员手指有触及之虞者,单位主管应标示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及严禁长髮或结领带者靠近。5.2.3.6 对於研磨机之使用,应依下列规定;1.研磨轮应採用经速率试验合格且有明确记载最高使用周速度者。2.研磨机使用不得超过规定使用周速度。3.研磨机使用不得使用侧面。4.研磨机使用,应於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 1 分鐘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 3 分鐘以上。5.2.3.7 对於危险性机械、设备及器具之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当之资格证照使得操作。5.2.3.8 对於升降机应符合以下规定方得使用;1.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应装置构造坚固平滑之门,并应有安全装置。2.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及车箱内,应明显
6、标示其积载荷重及使用规定。3.升降机应设置终点极限开关、紧急煞车及其他安全装置。5.2.3.9 不得使人员搭载於堆高机之货叉所承载之栈板、撬板上作业(但停止行驶之堆高机,已採取防止人员坠落之防护措施,不在此限)。5.2.3.10 堆高机应置备有后扶架,否则不得使用。5.2.3.11 堆高机行驶速率,於厂内(含码头)不得超过 10km/hr,厂房外围道路不得超过30km/hr。5.2.3.12 厂内各项机械、设备须按生產设备保养规范定期保养,并透过自动检查管理机制,确认安全无误始可操作。5.2.4 火灾爆炸防止:5.2.4.1 对於承揽商明火施工之管制,依管理。5.2.4.2 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设置,依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办理。5.2.4.3 对於有机溶剂作业及储存现场,应标示严禁烟火,并落实执行。5.2.4.4 对於现场存放之有机溶剂,应以 1 天的使用量為限,且必须放置在防溢桶内。5.2.4.5 厂内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使用、存放,应依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管制程序管理。5.2.5 坠落灾害防止:5.2.5.1 对於高度在 2m 以上之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部份,员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