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anquanren 文档编号:5090 上传时间:2021-03-0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5月31日上午10时04分左右,扬州市333省道高邮段123K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公安厅、扬州市政府和高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安监局王向明局长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查明事故原因,认真汲取教训,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做好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省交巡警总队总队长李文武、扬州市副市长张宝娟,政协副主席、公安局局长王少鹏,高邮市委书记韩方、市长方桂林及扬州市、高邮市相关部门领导闻讯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

2、置工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并委托高邮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

3、、驾驶人及车辆基本情况1、顾兴国,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39岁,户籍登记地:高邮市开发区清水潭三组12号,身份证号:321022197408121734,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2月1日。2013年3月顾兴国开始驾驶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顾兴国从业资格证号为:3210840020008027851。顾兴国在2011-2013年因交通违法被处罚17次,其中驾驶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处罚3次。其17次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超长”,此外无其它责任事故记录。本次事故发生

4、后,顾兴国被高邮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14日,已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桂宾,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车及牵引车车主,男,户籍登记地:高邮市汉留镇汉留村二组83号。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其中两车(牵引车、半挂车)商业保险金额均为30万。该车配备了两名驾驶员(刘顺燕、顾兴国),事故发生当天为顾兴国单独驾驶(刘顺燕因有其他事情未上车)。苏KR1157号牵引车的初次登记日期是2007年8月10日,最近一次在高邮市公安局车管所检验日期是2012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13年8月,查验结论为:合格;苏KJ157号挂车的初次登记日期是2006年4月6日,最

5、近一次在高邮市公安局车管所检验日期是2013年5月2日,在 “轮胎完好情况”一栏中“”(表示合格),本次对该挂车的查验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4月。2009年12月朱桂宾以个体运输业户在高邮市运输管理处申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苏交运管许可扬字321084303285);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年审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9日。高邮市运输管理处为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苏KR1157的运输证号:84307935;苏KJ157号挂车的运输证号:84308928)。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在核发朱桂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

6、,根据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苏货运2005262号)的规定,申请人以道路运输业户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的方式体现。对于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省交通厅在2013年7月29日的复函中作了“符合规定”的确认。本次事故发生时苏KR1157(KJ157挂)重型半挂车为空载。2、胡志猛,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主,男,26岁,户籍登记地:高邮市司徒米仓八组56号,身份证号:32108419871227441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30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苏KYC262小型普通客车为胡志猛的私家车,事故发生当日载同村亲戚去高邮参加亲戚之间的宴请(婴儿出生的“三朝”酒)。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邮支公司承保。该车登记日期2012年4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胡志猛无历史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该车核载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9人,其中1名8个月的婴儿。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车辆伤害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