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为加强各矿现场安全管理,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在规程措施把关不严、业务保安工作监管不到位、督查不力导致隐患扩大、隐蔽工程监管验收不到位、设计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未制定防范措施导致隐患重复出现、违章操作或过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三违”人员教育不到位、无规程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等情况下,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或监管责任。事前责任追究由督查科牵头,安全技术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结果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将由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决定。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煤矿及其他矿业企业,特别是那些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生产现场安全的企业。该制度不仅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也适用于一线作业人员,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