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进行财务活动以及存放现金、票据、凭证、印鉴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等。第三条: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抢等案件发生。第四条:财会室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
2、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是本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防范安全管理职责;保卫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第五条:财会室建立适应单位防范和治安形势需要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如下:(一)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是专人管理和专车接送到银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分开保管重要凭证、印鉴,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过夜现金存放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财产安全。(二)财务档案制度。三年以内归财务保管,三年以上归公司档案室并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保管。(三)值班巡
3、逻制度。财会室纳入重要部位管理,专人负责,会同专职保安巡逻值守。(四)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制定以防盗抢为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害,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六)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制定内部其他安全要求。第六条:财会室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一)墙体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墙体厚度不小于 240 毫米。(二)出入口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必要时
4、加固保险柜(箱)其他防护措施。(四)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 14 毫米、间距不大于 140 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 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第七条:财会室技术防范设施要求以下:(一)保险柜(箱)存放点、财会业务办理区域等处进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 24 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显示上述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 30 秒以内。(二)安装入侵探测器,
5、对通过门、窗等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且覆盖保险柜(箱)存放点;入侵探测器以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门卫值班室(监控室)相联。(三)技防建设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采用与财会室环境相适应,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及器材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四)财务室场所对图像显示、记录、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第八条: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财会室(保险柜)已列入公安部门重点防护单位,依法接受公安部门的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生案件的及时报警求助,公安部门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第十条:本制度参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