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事故工区在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时,需在1小时内报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及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区项目部在一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对于铁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公安机关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工区项目部需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及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情况。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特别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2、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也应补报。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定,事故发生后,工区和现场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事故调查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组有权了解事故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调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情况。集团公司按照政府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特别适用于建筑施工、铁路运输、化工生产等行业。该制度为各企业提供了详细的事故报告流程和调查处理方法,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减少事故带来的影响。同时,该制度还明确了事故现场保护、证据保存、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为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