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 LEC 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 (1995) 2、事故隐患分级:序号 LEC 值隐患级别管理单位 175000 以上国家级集团公司 2750175000总公司级集团公司 37517500 公司级分公司 4321750 厂级厂 5320 以下车间级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