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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伤亡事故的处理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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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2403 上传时间:2022-01-0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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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电伤亡事故的处理与对策多年来,在广大农村推广使用低压触电保安器,对减少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用电的普及和农电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关农村低压触电伤亡事故的官司、纠纷逐年增多,给供电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供电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一、农村修沟挖河淹死人,从来就没有去找水利部门的。但只要发生触电伤亡,不管什么原因,都会认定供电部门有责任。而且在对事故的处理上,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在判定供电方无责任的同时,往往会以稳定形势为由,以同情弱者的姿态,按照无过错责任要求供电部门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二、过分夸大低压触电保安器的作用。有些地方在宣传过程中,把触电保

2、安器称作“保命器”。因此,一旦发生农电伤亡事故,不是去从私接乱拉线路和使用了不合格的设备等违章操作中找原因,而是在触电保安器上大做文章,企图转嫁责任。三、一些农村用户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不愿安装触电保安器;还有一些农户在抗旱浇水中使用不合格导线、开关、水泵等,由于漏电,导致保安器频繁动作。他们不是去进行线路设备检查,而是干脆将触电保安器退出,一旦造成触电伤亡,总是以变压器总保护未动作为由推卸责任。四、一些用户违反安全用电法规,在防护区内建房、架天线、攀登电气设备造成触电伤亡。 遇到这种情况, 司法部门往往以民法通则 123 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3、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认为受害者不存在故意,而要求供电部门承担责任。为此,供电部门应当做到:1、要努力学习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据理力争,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企业的权益。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拒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2、“以产权界限划分”是农电事故处理中的一条重要法律依据。供电企业对于自己管辖的线路设备,一定要加强检查,及时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否则,一旦发生农电伤亡事故,将难脱其责。3、正确宣传触电保安器的作用。要知道触电保安器它只是一种辅助的触电保护手段。虽然触电保安器

4、对于低压触电确实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它毕竟只是一种辅助的保护措施,绝不是百分之百的保险。由于触电保安器的使用维护不当,人体触电情况的不同,也可能因为拒动不灵,因而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实践证明,只有使用绝缘合格的电气设备,采用护罩遮栏及间距防护,采用安全低电压设备,或采用限制能耗和电气连锁的办法,才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直接有效措施。尽管如此,为减少农电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推广使用触电保安器仍然是我们应该宣传和提倡的。另外,为了减少事故纠纷,我们绝不能强行安装触电保安器。否则,一旦发生农电伤亡事故,用户就会以触电保安器是你们安装的为由,从而让供电部门承担责任。4、 农村配电台区一般都会装设总保护和分路保护,家用触电保安器则是安装在用户电度表以下的安全保护装置。既然采用三级保护,触电保安器保护的范围也就会有所不同。相应地,保安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整定值也不尽相同。关于这方面的安全技术知识,农电工作人员在了解的同时,还要向用户广为宣传。5、为了搞好优质服务,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等传播工具,经常性地进行安全用电宣传,大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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