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五大适用范围。普遍适用方面,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衔接适用方面,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执行。选择适用方面,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参照适用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排除适用方面,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均需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同时,条例也为特定行业的特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各类事故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