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2) 、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3) 、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4) 、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5) 、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6) 、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7)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8)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9) 、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10)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11)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12)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13)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14) 、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15)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16) 、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