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职责为加大全各地区行车安全、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在各路办事处设立安全监察室。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由路办事处主任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同时受安全监察室、劳资处领导。依据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 路劳动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履行监察职能,指导、检查、督促授权范围内的基层单位贯彻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部署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调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负责各站段之间、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参与定期安全评估考核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监察人员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持道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监察证,由签发。监察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安全监察室、人事处的意见。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检查监察范围内各部门、单
2、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监察范围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施工单位的行车安全情况。(二)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特种设备的养护维修、定期修理检验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 使用、 管理和维修情况。(三)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技术考核鉴定情况。(四)领导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的工作, 经常深入沿线进行防止路外伤亡的宣传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防止路外伤亡工作情况。(五)监督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七)督促各单位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八)参加险性及以上行车事故、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调查处理事故;负责对有争议的行车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定责,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并报;负责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费用的审定。(九)参加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参加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十)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主管单位及时解决。(十一)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总结交流经验。(十二)定期对监察范围内运输安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十三)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路监察室指定或分配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