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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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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618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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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

2、实施的行为。第五条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第八条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

3、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 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

4、退。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第十五条 施工前, 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前, 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

5、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 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九条 施工中, 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

6、的租赁行为。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第二十三条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一)船舶营业运输证;(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五)船舶适航证书;(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 400 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 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五条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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