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 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 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 、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第 3 条 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第二章 设 备 安 全第 4 条 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2、。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 (GB/T17426) 、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5599)等有关要求。第 5 条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2第 6 条 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
3、织。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铁办函2003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 、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第 7 条 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 (铁运2003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 (运装货车2004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第 8 条 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
4、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第 9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 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 (试行) (成铁总工 2005 378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第 10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第 11 条 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第三章 运 行 安 全第 12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管理规则 、 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 、 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