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3 职责3.1 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3.2 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3.3 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3.4 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3.5 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3.6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4 内容4.1 对驾驶员安全要求4.1.1 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
2、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 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4.1.2 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4.1.3 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 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4.1.4 驾驶员应年满 18 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4.1.5 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4.1.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4.1.7 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 培训中的驾
3、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4.1.8 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4.1.9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4.1.10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4.1.11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4.1.12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4.1.13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4.1.14
4、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4.2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4.2.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4.2.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4.2.3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4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 1000KG 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载质量 1000KG 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
5、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4.2.4 禁止超重、 超长、 超宽、 超高载运, 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4.2.5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4.2.6 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
6、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4.2.7 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 乙炔瓶、 油漆、 涂料等易燃、 易爆物品。4.3 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4.3.1 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4.3.2 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 ;蓝色: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 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4.3.3 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 10 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 5 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4.3.4 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 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