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第三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第四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第五条收费公路经
2、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六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第七条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
3、制度,并组织落实;(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 监测和处置工作。(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
4、,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第九条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
5、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予奖励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有效。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水上大桥、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
6、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 ,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