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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4214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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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1.0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驾驶私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根据有关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2.0 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私有机动车用于从事公务及上下班过程的交通安全管理。3.0定义3.1 私有机动车:本办法主要是指单位员工家庭拥有的私人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私车) 。3.2 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按规定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将其私车用于公务的活动。4.0 职责4.1 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提供私车公用和上下班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4.2 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本

2、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人,管理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4.3 州局(公司)安监科负责公司员工私车的监督管理,拟定、修订和实施本办法。4.4 各单位(部门)归口车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公用具体管理。4.5 各单位(部门)安监股、专兼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6 各股、站(室、部、科)是对本部门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内的行车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4.7 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是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各种交通安全教育。5.0 管理要求5.1 各单位(部门)应将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

3、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 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 (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5.2 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5.2.1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5.2.2 各单位(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职工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5.2.3 各基层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

4、的形式,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5.2.4 各单位(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 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 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5.3 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管理5.3.1 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 1 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3.2 各单位(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

5、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 12 分)和 1 年内累计记满 12 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5.3.3 将私车用于上下班和私车公用的员工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公司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 员工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 (部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3.5 驾驶私车的员工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

6、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5.3.6 私车驾驶员工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5.3.7 拥有家庭私车的员工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教育,正确引导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家庭成员中驾驶报废和非法车辆行为。5.4私车管理5.4.1 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员工家庭私车建立规范性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掌握员工家庭私车数量、车牌号码、车型、年限、入户情况、年检情况、购买保险情况、驾驶人情况等,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5.4.2 各单位(部门)员工原有或新购置的私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核发行驶证后,应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本人驾驶证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4.3 机动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及时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1)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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