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 。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第 2 条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第
2、 3 条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 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第 4 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第 5 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二章 管 理第 6 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
3、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 人) ,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第 7 条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4、掌握全路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
4、技术。6、组织全路轨道车辆安全大检查工作。7、参与轨道车辆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8、组织轨道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9、监督轨道车辆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11、指导轨道车辆的验收工作。第 8 条铁路局轨道车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辆管理细则。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辆管理的报表。3、指导轨道车辆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
5、车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4、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数量、技术状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轨道车辆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负责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6、制定驾驶员出乘作业标准并监督实施。7、制定轨道车驾驶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负责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审工作。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辆的数量;制定轨道车辆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9、安排轨道车辆的大修计划;组织轨道
6、车辆的报废鉴定工作。10、 根据轨道车辆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辆的报废、 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辆的调拨工作。11、 参加轨道车辆重大机械故障、 行车事故的调查、 分析和处理工作。12、 确定轨道车辆检修单位,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检修、 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施工、运行的路外单位轨道车辆年鉴、驾驶员年审及过轨检查工作。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15、对全局及路外各单位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 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辆管理, 确保运用安全。16、组织制定轨道车辆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第 9 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2、掌握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辆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 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附件 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 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和技术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