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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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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4543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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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在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规定指出,所有进入这些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并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2小时。门卫值班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进入后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如遇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并听从指挥。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车辆也不得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第二联为存根,由车间存档保存一年。该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炼油厂、储罐区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的场所。该规定旨在确保这些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减少因车辆不当操作引发的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相关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门卫值班人员及车辆驾驶员均需熟悉并严格执行该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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