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 、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3 管理职责3.1 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3
2、.3 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3.4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3.5 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4 管理要求4.1 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4.1.1 作业人员a.1KV 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b.10KV 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