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 36 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 30 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 2
2、0 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 5 公里/小时。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 5 米以内,应停止行驶。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六、距地磅、厂房、仓库 15 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 50 米以上。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十、 铲车在行驶时, 无论空载还是重载, 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 300mm,但也不得高于 500mm。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