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为做好公司施工安全工作,指导技术人员解决现场安全问题,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参照国家或省部委有关规程, 特制定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供公司内部执行。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水下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安全、防火、防爆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第二条 水下等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工程船舶交通安全、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制等规定,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三条 水下爆破施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第四条 水下爆破施工,要求选用抗水类炸药。如受条件限制,使用非抗水类炸药,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避免药包进水拒爆。第五条 为确保安全,降低由于拒爆造
2、成的不安全隐患, 水下爆破药包直接起爆能宜采用导爆索, 禁止用雷管起爆。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炸药性能,需考虑包装、控制炸药密度及起爆能等因素,使炸药能量得到充分利用。第七条 火工品使用前,必须对火工品做雷管起爆性能、导爆索传爆性能和炸药爆轰性能的试验。试验条件:取导爆索 50m,炸药 2kg,雷管 4 发;切取 2m 长导爆索 10 根,5m 长导爆索 2 根;10m 长导爆索 2 根;2kg 炸药平均分为 4 分做成药包。试验方法:取 2m导爆索 5 根,10m 导爆索 1 根,炸药 1 份。6 根导爆所全接起来,前三个接头用搭接法,搭接长度 10cm,后两个接头用水手结法。尾端导
3、爆索插入药包内牢固,前端导爆索在距端部 5cm 处接上雷管引爆。为能得到直观效果,此试验宜在陆地上进行。正常起爆后,按上述连接方法重复一炮。取5m 导爆索一根,一端安放药包,另一端接上雷管引出起爆线,将药包投放水下,水深 12m 即可,进行引爆。正常起爆后重复上述试验一次。火工品质量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爆破施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需更换产品后再试验。 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八条 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组织分工。任何一项爆破施工必须设立指挥机构,明确从事该项工程相关人员的职责。1、项目经理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
4、爆破器材保管员;监督本项目部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组织领导重大安全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参与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制订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参加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爆破器材管理员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及时上报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检查药库安全、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
5、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4、爆破安全员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5、爆破员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 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第九条 在水下爆破施工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水下地形图、工程地址、气象水文、平面控制桩及水准点等技术资料。第十条 调查并确认在水下爆破施
6、工安全区域内水工构筑物、水上设施、水下管线、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等的安全。第十一条 在沿海或江河水域进行爆破作业应确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并报经主管机关公告,无关船只不得进入作业区。第十二条 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过程中水、陆运输准备工作, 如车辆运行道路, 船只停泊码头等。 第十三条 向公安部门申报:爆破施工许可证、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许可证。第十四条 爆破员的培训,对新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避免施工中出现意外。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的船只、机具、设施技术性能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对爆破危险区内的危石、房屋等建筑物实施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对危险区内的地下管线、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第十八条 危险区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只和岗哨等的设立。第三章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 船舶储运、装卸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一般情况下装运爆破器材是不准进港停泊装卸,必须进港装卸的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港。第二十条 担任爆破施工的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在陆地上用挖掘机装药,包括机手在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