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一、整治目标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 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
2、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 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到 2022 年, 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大幅减少,全国煤矿数量减少至 4000 处左右,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 80%以上;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 70%以上,力争采掘智
3、能化工作面达到 1000 个以上,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矿井产能达到 10-15 亿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监察; 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 2019 年基础上分别下降 10%以上。二、主要任务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1.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加快修订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系统、 整体、 协同配套。2.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界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
4、准范围,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支撑,构建新型煤矿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 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5、。4.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 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 积极推进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严格监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
6、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120 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 万吨/年的煤矿, 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 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 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600 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 50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高于 800 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 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