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检査在矿井遇到含水体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1、探放水作业前的检査(1)探水前是否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是否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拦板。(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沟。(3)在打钻地点附近是否安设有专用电话。(4)是否有测量和负责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确定探水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和钻进深度。2、探放水作业中的检査(1)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倩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
2、进行处理。(2)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3)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易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时观测水压变化。(4)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5)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通孔 3-5 次,并补打检査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净;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4)探到老空并已放水的掘进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5)在探水巷道掘进时是否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是否进行补充钻探或
3、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6)在掘进时是否经常注意盲巷、老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7)是否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8)是否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或空顶超过规定时不装炮的规定。(9)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层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放炮时,是否将所有人员撤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10)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11)老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 当掘到离老空 3-8m 处是否先用煤电钻打眼进、行检査
4、;当确系老空水放净之后,是否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12)掘进中班(组)长是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是否清楚。3、矿井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检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出现防治水管理缺陷时,容易导致井下存在重大水害隐患,对其任何轻视、反应迟缓、整改延迟等都极可能导致灾变事故。矿井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1)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他水体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2)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未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能及时、准确、齐全地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件。(3)矿井各类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不符合煤
5、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擅自改变防水隔离煤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4)对有突水淹井危险的含水层、 积水区和含水构造带, 未进行物探、 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5)周边小井、老窑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而未将其资料及其影响范围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及时排査预报水害。六、爆破作业安全检査重点入.对爆破人员及作业要求的安全检査所有爆破人员, 包括爆破、 送药、 装药人员,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 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