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二)地下矿山一、矿山井巷 1、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执法依据:GB16423-20066.2.1.22、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 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 和 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 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 0.6m;-梯子宽度不小
2、于 0.4m,梯蹬间距不大于 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1.6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无 轨 运 输 的 斜 坡 道 , 应 设 人 行 道 或 躲 避 硐 室 。 执 法 依据:GB16423-20066.1.1.8、6.1.1.9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
3、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 1.5m 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6.5、6.1.7.1、6.1.7.2 二、运输和提升 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 1500m 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
4、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1.1、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2.2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 应在井口公布, 不应超载运行。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
5、号标志;-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2.6、6.3.3.6、6.3.3.284、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3.16、6.3.3.175、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 3ms 时,不小于 4m;-提升速度为 36ms 时,不小于 6m;-提升速度高于 6ms、低于或等于 10ms 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 1s 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 10ms
6、时,不小于 10m;- 凿 井 期 间 用 吊 桶 提 升 时 , 不 小 于 4m 。 执 法 依据:GB16423-20066.3.3.216、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3.23、6.3.3.247、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