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监督检查总则总则: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市区) 、地(州、盟) 、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岗位资格岗位资格:公安消防机构从事
2、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消防监督检查-次数次数: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对每个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的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点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形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 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 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 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 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