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检查要点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一、资质及制度检查 1 证书检查工商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内容与实际相符) 。 2 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注:每年至少检查 1 次)。3 法定代表人、安全员需取得安全资质证书上岗。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其特种工备案情况。5 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6 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使用剧毒化学品应登记备案,生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登记,对于危险化学品的流向进行详细文字记录。7 教育培训员工教育培训记录(三级教育) 。8 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9 应急救援预案有完善的事故
2、应急救援预案,每年演练 2 次,并有演练文字图片记录。10 日常安全检查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二、现场安全检查 11 厂房、工艺、设备设施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扩建是否通过审查、验收,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 经营危险化学品,是否擅自改变工艺方法及设备设施。12 消防距离厂区内围墙应与厂内建筑物间距不宜小于 5 米,厂房门向疏散方向外开。 13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计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米。14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小于 30 米。15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与电力
3、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 1.2 倍。16 厂房布局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卸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下不宜设地沟, 如必须设置其盖板应严密。 1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甲乙类厂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如动用明火,需办理动火证。1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19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的厂房的管、沟
4、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20 存放和使用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2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专人保管,并有相应记录。22 甲、乙类厂房禁止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如甲、乙类生产及甲、乙类库房均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23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存于一级耐火建筑内。24 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库房内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5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26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
5、天布置,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立式储罐不小于 2 米,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小于 0.8 米。27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高度宜为 1-1.6米,沸溢性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一个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28 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29 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等。30 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不得带“病
6、”工作,设备设施应由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更换零部件,无用或暂时停用设备、设施、管线等要设立停用标识,及时清除或封存,重新启用封存设备设施的要试运行,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31 特种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测、登记备案,合格后方可使用。32 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得在库房内停放和修理,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机动车应安装防爆装置。33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设导除静电装置,操作应避免产生静电及火花。34 企业动电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操作,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器。35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3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37 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当安装安全防护罩。38 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灭火器材按照要求配备, 一个配置场所内不应少于 2 个,每个设置点不宜多余 5 个,并在有效期内。39 根据本行业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注意保管、存放、更换。40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单独专库存放, 符合“五双要求”,即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41 码放存储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