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
2、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3、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 8 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位)组织进行; 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第十一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四)有关事故案例;(五)
5、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第十二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三)
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七)有关事故案例;(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 2 O 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