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监护制度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2 主要内容2.1 危险作业的主要范围:2.1.1 高空作业;2.1.2 立体、交叉作业;2.1.3 带电作业;2.1.4 停送电作业;2.1.5 吊装作业;2.1.6 特殊情况下的危险区域内作业;2.1.7 重点要害部位的检修作业;2.1.8 火工品的加工、储存、运输、使用;2.1.9 其它危险作业。2.2 凡危险作业,除从事作业人员外,必须设专人监护。2.3 监护人必须由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者担任。2.4 监护人的职责:2.4.1 操作者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2.4.2 作业者是否熟知操作顺序;2.4.3 作业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会有哪些?如何防范?2.4.4 作业环境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何预防?2.4.5 作业者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4.6 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2.4.7 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准脱岗,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他人代替监护;2.4.8 监护人必须精力集中,认真监护,及时提醒。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2.5 井下危险区域作业监护:2.5.1 两人同时作业时,必须结成互保对子,互相监护;2.5.2 顶板破碎地带、溜井附近作业、爆破作业、盲残炮处理等危险作业必须由专人监护。2.6 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