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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67029 上传时间:2022-01-2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19.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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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路政管理条例 (2008 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004 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7

2、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98 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 750KV 电力线路保护区。(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 (2006 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8)通信设施保护: 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9

3、)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2 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 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

4、004 年 08 月 28 日实施日期:1998 年 01 月 01 日(中央法规)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 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 (2008 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

5、发布日期:2008 年 12 月 27 日实施日期:1988 年 01 月 01 日(中央法规)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3)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 年 09 月 25 日实施日期:2002 年 01 月 01 日(地方法规)第二十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 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

6、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 年 09 月 07 日实施日期:1991 年 05 月 01 日(中央法规)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2) 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 年 12 月 27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4 月 01 日(中央法规)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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