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讲解了设计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违反第一项规定,即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即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违反第三项规定,即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将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违反第四项规定,即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违反第五项规定,即设计文件签章不全,将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第六项规定,即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将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第七项规定,即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将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尤其是那些在设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该规定旨在规范设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因设计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