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讲解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要求。该制度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旨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能。制度规定,“三类人员”必须通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担任相应职务。同时,这些人员需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在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建设工程招投
2、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能参与招投标。总承包单位在分包时,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职责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三类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将被收缴。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类人员”将受到处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需申请延期。证书遗失或单位变更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需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获取相应的合格证书,并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与合规。制度不仅明确了考核和培训的要求,还强调了在招投标、分包管理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