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1 总则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中市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
2、学,协同应对;快速反映,靠前处置,军民结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另有预案)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II 级)、较大(级)和一般()四个级别。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级):(1)造成 30 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 30 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
3、(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2)事故危及 30 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4)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 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7)城市 5
4、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 级):(1)造成 10 人及以上死亡、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 10 人及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事故;(2)危及 10 人及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24小时内无
5、法恢复通车;(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10%以上、30%以下;(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7)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重伤 20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20 人及以上,或受灾 50 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级)(1)造成 3 人及以上死亡、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 3 人及以上、10
6、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2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2)危及 3 人及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5%以上、10%以下;(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1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12 小时以上的事故;(7)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0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或受灾 30 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 30 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个别市级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2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2.1 领导机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