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包括:(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爆炸事故(三)
2、特大交通事故(四)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五)特大建筑(拆迁)事故(六)特大中毒事故(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八)其它特大安全事故二、组织领导二、组织领导(一)平顶山市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开展。(二)成立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市长,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人员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1.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2.市政府办公室3.市委宣传部4.市经贸委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市煤炭工业局7.市总工会8.市监察局9.市公安局10.市公安消防支队11.市卫生局12.市财政局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4.市建委15.市交通局16.市公用事业局17.市电业局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市民政局20.市国土资源局21.平顶山军分区22.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