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为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减少水污染事故危害,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水利工程调度预案编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1 1、总则、总则1 11 1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2、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在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总负责的前提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及时处置突发性污染事故对水源的影响,减轻污染损失,减少污染危害,提高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1.2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泰州市范围内长江泰州三水厂(长江永安段)、泰兴滨江供水有限公司(长江永安段)、靖江自来水公司(野漕港-罗家桥饮用水源保护区)、姜堰自来水厂(中干河姜堰饮用水源区)、兴化第一自来水厂(上官河兴化饮用水水源区)、兴化第二自来水厂(横泾河水源保护区)等供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
3、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3)其他突发事故。上游河流污水下泄;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按已有的水工程调度方案执行。2 2、事件分级、事件分级按照突发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I
4、 级)、重大水污染事件(II 级)、较大水污染事件(III 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IV 级)四个级别。2.12.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I I 级)级)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1)发生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2)水污染造成泰州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可能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4)区域水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5)因突发性水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2
5、.22.2 重大水污染事件(重大水污染事件(IIII 级)级)(1)发生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或因污染事件疏散转移群众万人以上、万人以下的;(2)突发性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水污染事故;(3)区域水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4)因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5)在饮用水源地附近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2.32.3 较大水污染事件(较大水污染事件(IIIIII 级)级)(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
6、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但不影响生活取水水源地供水的事件。2.42.4 一般污染事件(一般污染事件(IVIV 级)级)(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但不影响生活取水水源地供水的事件。3 3、组织体系及职责、组织体系及职责3.13.1 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建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局长任组长,分管水资源和防汛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水资源、工管(防办)、水文、工程管理单位、物资、事件发生地的水利(务)局、基层水利站和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市专家组成员由市水利局钱卫清、丁煜成、吴刚、刘雪松、蔡浩、张剑,扬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王万新、丁建国、王明生,泰州市环保局汤文奎、泰州市自来水公司校肇东等相关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水利系统应急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水利工程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地区报告水质监测和水利系统处置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