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本市突发供电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电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事件分级1.3.1 本预案所称的供电事故,指本市发生的电网供电事故与大面积停电事故。1.3.2 按照供电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供电事故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
2、和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暂行)如下:(1)级(特别重大)供电事故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负荷的 20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国务院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供电事故。(2)级(重大)供电事故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 10以上、20以下,或本市电网发生严重故障,造成大面积停电或电网瓦解,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电网失去发电能力达到可调机组容量的 30以上,并造成拉限负荷达正常值的 10以上;国务院、市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供电事故。(3)级(较大)供电事故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负荷的 4以上、10
3、以下,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电网失去发电能力达到可调机组容量的 20以上、30以下;市经委、区县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供电事故。(4)级(一般)供电事故市经委、区县政府认定的一般供电事故。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供电事故的应急处置。1.5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保证重点、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
4、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 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 工作机构 2.3.1 市经委市经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电力运行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供电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供电事故的常态管理。2.3.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电事故,市政府根据市经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5、),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2.3.3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供电事故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经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机构市经委负责组建供电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供电事故发生后,从供电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供电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
6、和技术支持。3 预警预防机制3.1 监测预报3.1.1 建立供电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供电事故监测网络。市经委组织进行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进行研判。3.1.2 市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负责加强供电事故的监测,突发供电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及时掌握和报告供电事故征兆。3.2 预警级别与发布3.2.1 预警级别根据供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供电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2.2 预警信息发布市经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3.2.3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供电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3.3 预警行动进入供电事故预警期后,市经委、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与通报4.1.1 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