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器安全保障措施自救器安全保障措施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使用人员下井前,应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向自救器发放人员反映情况,经使用本人员签字确认后,更换自救器。2、矿安检科每季度必须专门培训一次所有下井人员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和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八小时的自救器专项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 30 秒钟内熟练完成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3、自救器在佩戴使用时要注意爱惜,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擦干净;使用人员平时不准打开自救器防护罩,不准扳动自救的开启扳手,不准任意打开自救器;上井后,应将自救器及时交回,集中管理,严禁自己保存;
2、携带自救器时,应注意保护、避免磕碰,严禁将自救器与热源或电气设备接触。4、凡是已开启过或已损坏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不得携带入井应立即报废,不准重复使用。5、自救器到货后,必须经抽样检查,合格率达到 100%,具有安全标志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6、自救器的气密性要定期检查,随身携带的自救器,每月检查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性能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报废、注销、更换;受到碰伤,有漏气可能的自救器,随时进行检查。7、矿灯发放室设专人负责自救器的发放、更换、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每月核实补充一次,自救器具体补充数量由机电科上报矿供应科执行。8、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 5 年;佩带使用 3 年、严禁使用失效自救器。9、安检科每月负责组织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检或专项检查入井人员自救器使用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落实处罚责任。10、自救器的数量按入井人数的 1.2 倍来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