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 1 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学习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施工;第 2 条、认真执行报及规定、定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精心保养和维护机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第 3 条、木材堆放要整齐,堆放场所附近要有消防设施;第 4 条、操作地点的刨花、碎木料,要有专人负责清理,随做随清,严禁在操作地点吸烟和使用明火,确保安全;第 5 条、 进行木工机械和轻便机具的操作, 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处以 50500 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6 条、严重违章、冒险作业的;第 7 条、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8 条、拒不执行公司或上级安监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9 条、未能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第 10 条、伪造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第 11 条、班中脱岗、睡岗、岗前喝酒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第 12 条、违反木工操作规程的;第 13 条、木工出现质量问题,损失照价赔偿;第 14 条、木材堆放混乱,堆放场所附近未布置消防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