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煤矿企业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有效措施.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3184 上传时间:2022-01-2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7.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企业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有效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煤矿企业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有效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煤矿企业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有效措施煤矿企业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有效措施一、组织现场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重要性一、组织现场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的重要性矿井发生事故后,矿山救护队不可能立即到达事故地点,实践证明,矿工如能在事故初期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开展自救互救,可以减少事故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自救、互救的成效如何,决定于自救和互救的方法的正确性。为了确保自救和互救的有效,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每个入井人员都必须熟知以下内容:(1)熟悉所在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2)熟悉矿井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3)掌握避灾方法,会使用自救器;(4)掌握抢救伤员的基本方法及现场急救的操作技术。二、矿工自

2、救与互救应采取的原则二、矿工自救与互救应采取的原则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1)及时报告灾情;(2)积极抢救;(3)安全撤离;(4)妥善避灾。2、自救器和避难硐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难硐室。自救器是一种轻便、体积小,便于携带,戴用迅速,作用时间短的个人呼吸保护装备。当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时,供人员佩戴,可有效防止中毒或窒息。自救器的分类:过滤式自救器和隔离式自救器两类,为确保防护性能,必须定期进行性能检验。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而躲避待

3、救的设施。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两种。三、灾害事故时避灾自救互救应采区的应急措施三、灾害事故时避灾自救互救应采区的应急措施(一)瓦斯与煤尘爆炸时遭受伤害的措施1、防止瓦斯爆炸时遭受伤害的措施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尽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若巷道破坏严重,不知撤退是否安全时,可以到棚子较完整的地点躲避等待救护。(二)煤与瓦斯突出时的自救与互救发现突出预兆后,

4、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为:(1)矿工在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人员迅速向进风侧撤离。撤离中快速打开过滤式自救器并佩用好,迎着新鲜风流继续外撤。如果距离新鲜风流太远时,应首先到避难硐室、或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2)掘进工作面发现煤和瓦斯突出的预兆时,必须向外迅速撤至防突反向风门之外,之后把防突风门关好,然后继续外撤。如自救器发生故障或佩用自救器不能安全到达新鲜风流时,应在撤出途中到避难所或利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等待救护队援救。(三)矿井火灾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1)首先要尽最大的可能迅速了解或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和事故区域的巷道情况、通风系统、风流及火灾烟气蔓延的

5、速度、方向以及自己所处巷道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撤离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2)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地撤退。(3)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4)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是,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去或在烟气没有到达之前,顺着风流尽快通过从回风口撤到安全地点。(5)如果在自救器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出时,应在设有储存备用自救器的硐室换用自救器后再进行撤退,或是寻找有压风管路系统的地点,以压缩空气供呼吸之用。(6)撤退行动既要迅速果断,又要快而不乱。撤退中应考巷道有联通出口的一侧行进,避免错过脱离危险去的机会,同时还要随时注意观察巷道和风流的变化情况,谨防火区风压可能造成的风流逆转。(7)如果无论是逆风或顺风撤退,都无法躲避着火巷道火火灾烟气可能造成的危害,则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没有避难硐室时应在烟气袭来之前,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地利用现场条件,快速构筑临时避难硐室,进行避灾自救。(8)逆烟撤退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这样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急预案 > 应急救援知识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